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1执555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福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七路423号607。
法定代表人:蒙正波。
委托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清流县。
广州福顺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粤0111民初1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福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7596元,执行费5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已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经济情况,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小型汽车的档案,但是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小型汽车已达报废标准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1执55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