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与中铁××工××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黄民初字第799号
原告(反诉被告):核工业××工程勘察院,组织机构
代码14733060-2,住所地浙江省××文苑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甲。
委托代理人:崔××。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工××司,组织机构代码1
1315230-x,住所地陕××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号。
法定代表人:廖××。
委托代理人:丁××。
委托代理人:盛××。
原告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核工业××院)
与被告中铁××工××司(以下简称中××××局)为建设工
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被
告中××××局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一并予以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核工业××院的委托代理人崔××,被告中××××局的委
托代理人丁××、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核工业××院起诉称:2011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
一份《技术合同书》,约定中××××局委托核工业××院承
担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沙埠至茅畲公路工程茅畲领隧道超前地质
预报项目的技术服务,总工作量1000米(不足1000米按1000米计算),单价140元/米,总价额为140000元整。核工业××
院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后,于2012年7月23日开具了金额
为123200元的发票(余款16800元发票未开),但中××××
局迟迟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后经核工业××院多次催要,其才
于2013年5月支付了70000元,但剩余70000元至今未支付。原
告核工业××院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中××××
局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局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核工业××院的诉
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予以驳回。理由如下:核工业
××院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擅自终止了合同,已经构
成了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核工业××院应当对涉案的整个路
段某某超前地质预测,但核工业××院仅在2011年9月7日、20
12年5月二次对涉案的部分路段某某预测,工程某仅有440米。
之后在答辩人的催促之下,核工业××院仍没有来实地预测,
也不可能出具相应的报告。因此,核工业××院仅履行了部分
义务,并没有按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局反诉称:2011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中××××局委托核工业××院承担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沙埠至茅畲公路工程茅畲岭隧道超前地质预
报项目的技术服务,总工程某1000米,单价140元/米,付款
方式是:根据核工业××院提供的预测数量支付费用。2011年
9月7日和2012年5月30日,核工业××院到工程现场进行超前
地质预报,并出具了超前地质预测报告,两次共计预测440米。中××××局已经支付给核工业××院工程款70000元。201
2年12月左右,中××××局多次电话通知核工业××院到现
场进行地质预测,但核工业××院一直未来。现涉案隧道已经
打通。核工业××院的超前地质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出现多处
不符,长度达191米,不符合率达43.41%,因其预测数据直接
导致了中××××局在施工中采取了不正确的施某某案,进而
造成局部塌方,增加了人工费、机械费等损失。故中××××
局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的技术
合同书;2、返还中××××局先期支付的70000元;3、核工
业××院赔偿中××××局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0元
核工业××院答辩称:1、中××××局关于在2012年12
月多次通知答辩人到现场进行地质预测的陈述不是事实。事实
上是中××××局认为答辩人预测的工作量已经足以进行施工
,而拒绝答辩人继续施工。答辩人按照中××××局的要求出
具了超前地质预报简报,中××××局却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
时支付工程款。2、从中××××局提供的对照表中可以看出
,除去对照表第一项k6+010~k6+005的5米,变更类别与答
辩人预测的简报有所出入,其余2-
8项的变更类别正是答辩人提供的地质预报简报中所预测的类
别。由此看出,不符合率仅有1.1%,属于正常误差。中×××
×局以核工业××院所作工程不准确为由,要求中××××局
返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是没有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其反诉请
求。核工业××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
据:
证据1、核工业××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信息登记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明核工业××院的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2、中××××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情况,
证明中××××局的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3、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复印件),证明工
作量不足1000米的按1000米计算的事实。
证据4、金额为123200元的发票(复印件),证明中××
××局对核工业××院所主张的数额是认可的。
证据5、核工业××院邮寄给中××××局的催款函(复
印件)、详情单及邮政回单,证明中××××局在收到核工业
××院所发的催款函后,并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其是认可核工
业××院所主张的14万元工程款的。
中××××局质证后认为: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
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合同约定“不足1000米
按1000米计算”是指整个勘察工程甲后,不足1000米的,我方
愿意按1000米支付工程款,并不是在核工业××院没有完成合
同约定的工程某的情况下即按1000米直接主张某某工程款。对
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张发票仅能证明核工业××院
向中××××局开具了工程款发票,并不能证明中××××局
对核工业××院的主张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
证明对象有异议,中××××局没有提出异议并不代表其对工程乙工程款的认可。
中××××局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
据:
证据1、核工业××院出具的超前地质预报简报二份,证
明核工业××院仅预测了440米的事实。
证据2、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勘察设计事务所于20
12年5月26日和2013年3月29日出具的技术联系单,证明核工业
××院出具的预测报告里长达191米的围岩类别与实际围岩类
别不符。
证据3、中××××局制作的损失清单,证明因核工业×
×院的地质报告的不准确导致中××××局在施工过程丙成了
塌方及支出人工费等。
证据4、茅畲岭隧道k5+331~k5+342塌方处理施某某案
、2011年11月9日会议纪要、2012年3月6日会议纪要、2012年5
月4日会议纪要,证明在核工业××院预测的路段上发生塌方
,中××××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间接证明中××××局
损失的合理性。
核工业××院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
无异议。但我方做完440米工程丁铁十五局提交了这二份报告
后,中××××局方没有按约及时支付我方工程款。对证据2
,2013年3月29日的技术联系单,是k5+342~k5+331的塌方
处理设计,在核工业××院出具的简报结论上也说明了“在施
工过程中不排除裂隙水引起软化的可能,需要加强监控量测工
作,密切关注围岩和支护结构的变形情况”,也就是说核工业××院在预测中已经给出了预测提醒,并不能说核工业××院
预测失误。该技术联系单的附件并没有相关单位的盖章和相关
人员的签名,我方对证据三性是无法认可。2012年5月26日的
技术联系单是关于k6+010~k5+531段围岩变更及局部塌方处
理等事宜,其中只有k6+010~k5+920这90米是我方预测的范
围,而且我方在预测报告中也备注说明“由于埋深较浅,施工
过程中不排除地表水的渗入影响,请施工单位遵循短进尺和弱
爆破的原则,加强监控量测工作,密切关注出洞口的围岩和支
护结构的变形情况”,同样该联系单所附的附件也没有任何公
章,我方不予认可。对证据3,该证据是中××××局单某作
出的,没有任何的计算依据,我方不予认可。对证据4,首先
,该份证据是复印件,我方对真实性有异议,其次,2011年11
月9日的会议纪要是关于k5+891~k5+897段塌方,核工业×
×院提供的简报中已经作了可能塌方的提醒,并不能说明核工
业××院所作的简报不准确;2012年3月6日的会议纪要是为了
加快施工速度作的纪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施某某案是关于
k5+331~k5+342塌方处理施某某案,同2013年3月29日的技
术联系单的质证意见。
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和当庭陈述,本院审核证据后认
为:对核工业××院提供的证据1、2,中××××局质证后没
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核工业××院提供的证据3、4、5
和中××××局提供的证据1,双方质证后对真实性均没有异
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中××××局提供的证据2、4,
能形成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中××××局提供的证据3,因系其单某制作,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
作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11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技术合同书》,
约定中××××局(甲方)委托核工业××院(乙方)承担浙
江省台州市黄岩沙埠至茅畲公路工程茅畲岭隧道超前地质预报
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另行约定经费及支付办法:甲方按照单
价140元/米,每次超前地质预测不少于100米;总工作量1000
米(不足1000米按1000米计算,超出部分另计),总价为1400
00元(壹拾肆万元整)。付费方式:甲方根据乙方提供报告的
准确数量,支付给乙方费用,同时乙方必须提供发票给甲方。
2011年9月12日,核工业××院出具超前地质预报简报(一)
,对k6+010~k5+800段的210米作了围岩分级结论,其中k6
+010~k5+920段的围岩级别为ⅳ级,k5+920~k5+800段的
围岩级别为ⅲ级,备注“岩体较为完整,稳定性较好,但仍然
需要加强监控量测工作,密切关注围岩和支护结构的变形情况
”。2012年6月12日,核工业××院出具超前地质预报简报(
二),对k5+530~k5+300段的230米作了围岩分级结论,其
中k5+530~k5+480段的围岩级别为ⅲ级,k5+480~k5+400
段的围岩类别为ⅳ级,k5+400~k5+300段的围岩类别为ⅲ级
,备注“完整性较好,施工过程中不排除裂隙水引起软化的可
能,需要加强监控量测工作,密切关注围岩和支护结构的变形
情况”。2012年7月23日,核工业××院向中××××局开具
一张金额为1232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2013年3月6日,核工业××院向中××××局邮寄一份催款函。之后,中××××
局支付给核工业××院工程款70000元。
庭审中,中××××局陈乙案隧道已经打通,全长1160
米。在施工过程中,k5+331~k5+342段、k5+809~k5+815
段、k5+891~k5+897段发生塌方。
本院认为:中××××局委托核工业××院承担浙江省
台州市黄岩沙埠至茅畲公路工程茅畲岭隧道超前地质预报项目
的技术服务,有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为凭,事实清楚。涉
案隧道已经打通,涉案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中××××局
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之一
是对合同条款“中××××局按照单价140元/米,每次超前
地质预测不少于100米;总工作量1000米(不足1000米按1000
米计算,超出部分另计),总价为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
”的理解。中××××局辩称该条款设立的初衷是指如果隧道
打通后,不足1000米的,其愿意按照1000米计算工程款,现隧
道实际长度为1160米,核工业××院仅提供了440米的勘察服
务,其不需支付剩余款项70000元。从本案事实看,不管双方
因何缘由未继续履行合同,核工业××院在隧道长度超过440
米的情况下,实际仅提供440米的超前地质预测服务的事实清
楚,被告关于上述条款的理解较为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对核
工业××院要求中××××局支付剩余工程款70000元的诉讼
请求,不予支持。核工业××院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法庭调查
结束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中××××局赔偿违约损失7000
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予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中××××局支付给核工业××院的70000元是否应该返回。
中××××局在收到核工业××院开具的工程款发票和要求其
支付工程款140000元的催款函后,支付了工程款70000元,系
其履行合同约定“根据乙方提供报告的准确数量,支付给乙方
费用”。中××××局辩称其支付的费用超过单价140元/米
计算的数额61600元,是希望核工业××院继续履行合同。但
从2013年3月6日核工业××院所发催款函中可以看出,核工业
××院明确表示“合同服务范围工作已完成”,并要求中××
××局支付工程款140000元,且中××××局亦在庭审中陈述
多次叫核工业××院前来勘察均遭到拒绝,可见,中××××
局应该预见到核工业××院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
,其仍主动支付超过合同单价计算的工程款给核工业××院,
应视为其对核工业××院所做工作的价值认可,即使超过合同
约定价格,也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对其该辩称不予采纳
。综上,中××××局主张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之三是中××××局是否因核工业××院出具的
超前地质预报不准确而造成损失。中××××局仅提供了k5+
331~k5+342段、k5+809~k5+815段、k5+891~k5+897段
发生塌方和核工业××院勘察的其中191米不准确的证据,并
未提供证据证明塌方与地质预报存在因果关系,也未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损失的组成。何况,核工业××院在超前地质预报简
报中对围岩情况作出级别建议后,亦有备注在施工过程中的注
意事项。而且,中××××局在剩余路段没有超前地质预报的
情况下,仍能继续施工直至完工,可见,超前地质预报简报并不能完全影响实际施工。因此,中××××局的该项主张缺乏
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的技术合同书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合计
人民币4250元,由原告核工业××工程勘察院负担1550元,被
告中铁××工××司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
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
,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确认,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
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
:19-
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
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审 判 长  杨 莹
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
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梁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