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7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91410100170034430F,住郑州市农业路**;
被执行人:河南兰天宾馆有限公司,91410105MA479PDW2N,,住郑州市农业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30日生效的(2020)豫0105民初14778号判决,于2021年1月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兰天宾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兰天宾馆有限公司还钱、腾房(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兰天宾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花园支行营业部的账户24×××83存款0.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甘一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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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