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5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兰天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4-3号。
法定代表人:何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璞,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利敏,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4号。
法定代表人:顾皓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淑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卿,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兰天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天宾馆)因与被申请人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勘察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4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天宾馆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的违约方不是兰天宾馆,兰天宾馆拒绝交付房屋租金的行为系行使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核工业勘察院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将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兰天宾馆,但核工业勘察院在明知房屋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在涉案房屋未经维修加固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付兰天宾馆,核工业勘察院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其次,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不影响继续使用,只是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并对相关部位予以加固认定事实错误。兰天宾馆提交新证据二审期间委托河南省诚建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结构现状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经过兰天宾馆装修加固后仍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本案加固维修的责任应当是出租方核工业勘察院。(二)生效判决兰天宾馆向核工业勘察院支付房屋租金2327057.5元及违约金错误。首先,核工业勘察院出租的涉案房屋属于危房,违法出租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不应支持以危害社会为前提取得的收益,故核工业勘察院无权收取租金。其次,兰天宾馆在得知核工业勘察院交付的房屋具有严重安全隐患后拒绝交付租金不构成违约,核工业勘察院无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兰天宾馆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再次,即使兰天宾馆需向核工业勘察院交纳房屋使用费,依据2020年2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12条,也应当减免两个月的房屋租金。(三)生效判决驳回兰天宾馆的反诉请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核工业勘察院在2017年就知道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未做任何维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重要信息,致使兰天宾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核工业勘察院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构成欺诈,涉案房屋系危房,核工业勘察院明知兰天宾馆的租赁目的用于经营宾馆,仍隐瞒涉案房屋为危房的事实,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应予撤销,给兰天宾馆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核工业勘察院提交意见称,(一)核工业勘察院并未存在隐瞒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兰天宾馆与原承租人为承继关系,对案涉房屋的租赁和现状是知情的,2019年7月,兰天宾馆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时,核工业勘察院还请来了检测报告的审核人李慧慧现场告知了房屋状况,并对需加固的地方做了现场指导。在双方法定代表人的通话记录中,也表明核工业勘察院早已告知兰天宾馆涉案房屋的状况。(二)案涉房屋并非属于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危房。核工业勘察院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的《检测报告》中已明确,涉案房屋并不影响继续使用,仅需按工程后续使用功能要求结合工程现状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加固处理即可。兰天宾馆二审审理之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申请再审依据,系单方委托,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且此《检测报告》是在兰天宾馆对涉案房屋进行乱改乱建、拆除墙体、加盖构筑物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能证明核工业勘察院交付时的状况。(三)生效判决兰天宾馆向核工业勘察院支付租金的数额正确。兰天宾馆如需减免,应证明符合减免条件,且兰天宾馆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也未向法院提出减免租金的请求,也从未与核工业勘察院协商过此事。(四)生效判决驳回兰天宾馆反诉请求正确。核工业勘察院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涉案房屋也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导致不能用作出租经营,兰天宾馆违约事实清楚,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综上,兰天宾馆的再审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生效判决判令解除兰天宾馆与核工业勘察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2019年12月24日,兰天宾馆与核工业勘察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承租房屋的用途为商务酒店。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他人,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改变房屋建筑结构。”第六条约定:“房屋租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租金于每季度租期起始前提前15日支付。”第十三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2.拖期支付租金或甲方代收代缴费用累计达30日的。”兰天宾馆在履行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事实:1.私自装修,拆除一楼北、西侧窗间墙体。2.在楼顶加装7个集装箱加盖1个厨房,核工业勘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兰天宾馆发送《告知函》,要求立即拆除,但兰天宾馆并未拆除。3.除用作宾馆外,另将房屋经营足浴、按摩、SPA等。4.除交纳租金20万、保证金35万外,未再缴纳租金。兰天宾馆的以上违约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生效判决对核工业勘察院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兰天宾馆主张核工业勘察院存在欺诈,涉案租赁合同应撤销能否成立的问题。兰天宾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核工业勘察院存在欺诈行为,兰天宾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称2020年1月才知道勘察院对涉案房屋作了检测,房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影响使用。但2020年1月以后,兰天宾馆并未对涉案租赁合同存在欺诈向核工业勘察院提出异议,且实际一直进行经营,并在2020年3月进行了在楼顶加盖集装箱,又引进重庆富侨足浴、按摩等进驻酒店。且根据兰天宾馆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的兰天宾馆法定代表人与核工业勘察院法定代表人的通话记录,兰天宾馆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涉案房屋的现状应该是明知的。故兰天宾馆主张核工业勘察院存在欺诈,涉案租赁合同应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三、关于生效判决判令兰天宾馆支付租金2327057.5元及违约金是否正确的问题。双方对欠付租金的数额2327057.5元并无异议,兰天宾馆主张不应支持租金的理由是涉案租赁房屋系危房,其行使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不应支持租金且不支付租金也不构成违约,进而也不应支付违约金。首先,核工业勘察院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对于涉案租赁房屋的《检测报告》认为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建议按该工程后续使用功能要求并结合工程现状,对该工程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加固处理,并未认定该租赁房屋为危房。《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危房鉴定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为无危险点,B级有危险点,C级为局部危险,D级为整体危险。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其中C级为局部危房,D级为整幢危房。兰天宾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租赁房屋经鉴定存在C级或D级的情况,本案检测报告只是建议加固处理,另兰天宾馆申请再审提交的其单方委托河南省诚建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结构现状出具的《检测报告》,系二审审理期间委托出具,不能证明涉案租赁房屋交付时的状况,且该《检测报告》亦未认定涉案房屋属危房,兰天宾馆主张涉案租赁房屋为危房依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故兰天宾馆不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应承担支付租金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四、对兰天宾馆提出的2020年2月突发新冠疫情应减免两个月的房屋租金的问题,其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并未主张,也未在合同履行期间与核工业勘察院对疫情减免租金进行过协商,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兰天宾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兰天宾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戚寒箫
审 判 员 陈红云
审 判 员 赵志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飞虎
书 记 员 边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