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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7民终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炜玮,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上诉人常德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常德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上诉人常德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黄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