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502民初734号
原告:山西东辰铭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某,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妹潞千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焦某,女,1995年7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晋城市。
原告山西东辰铭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妹潞千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焦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传媒公司、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传媒公司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为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焦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原告为被告传媒公司所租赁的房屋进行室内设计,原告完成了设计成果,但被告传媒公司迟迟不予支付设计费用,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传媒公司尚欠原告设计费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且被告焦某自愿对该款项承担担保责任,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款项未果。
二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2018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支。
被告传媒公司、被告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原告为被告传媒公司所租赁的房屋进行室内设计,原告完成了设计并将相应设计成果交付被告传媒公司。经双方结算,被告传媒公司尚欠原告设计费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被告焦某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所持有的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传媒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告实际损失,原告向被告传媒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焦某在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故应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城市妹潞千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东辰铭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5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从2019年2月26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焦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晋城市妹潞千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焦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娜
人民陪审员 杨淑芳
人民陪审员 陈志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郝婷婷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