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502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晋城市妹潞千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L。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5年7月19日出生,现住晋城市。
申请执行人山西***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妹潞千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2020)晋05民终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一、被告晋城市妹潞千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45000元,并以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山西***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还应以4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山西***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晋城市妹潞千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晋城市妹潞千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晋城市妹潞千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晋城市妹潞千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无财产、无车辆、无证券、无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
3、经申请人书面请求,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晋城市妹潞千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将**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晋城市妹潞千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调查,对被执行人公司与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询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
经本院线上、线下综合查询,被执行人晋城市妹潞千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无车辆、无证券、无不动产,也未发现被执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山西***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短信方式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我院对本案的执行过程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晋0502执14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王娇人民陪审员吴盼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 云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