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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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2破申3号



申请人: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路北。




经营者:佟英存。




被申请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北环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祝和堂。




本院在执行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过程中,认为其已严重资不抵债,经申请人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同意,将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04263677M,注册资本6000万元,公司股东为范仁法、沈兴福、刘军、王大进。公司经营范围为:凭资质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筑物装修装饰装潢、基础打桩、水电安装、砼构件加工、绿化工程、建筑机械租赁、修理、建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百货销售。目前,本院执行到位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款1100万余元,本院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未了的执行案件5件,标的700万余元。其他法院请求协助执行款项1500万余元。




本院认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认定已经具备破产条件,本院作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对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杰


审判员杨君玲


审判员钟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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