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桐庐**物资有限公司与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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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22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梅林路9号慧园2幢1单元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8016D5F。
法定代表人:薛祖胜。
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北环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04263677M。
法定代表人:祝和堂。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桐庐**物资有限公司与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2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桐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50790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440元、财产保全费3059.5元、执行费747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已破产立案,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祝和堂、***的去向。截至2022年3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桐庐**物资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22执4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邓皓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