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北环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0426367TM。
法定代表人:余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1310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翾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