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恢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北环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0426367TM。
法定代表人:余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赣110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62.4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翾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