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恢1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北环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0426367TM。
法定代表人:余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丰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手段对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土管、房管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2021年6月23日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行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24121.35万元,截止2021年6月28日已执行150900.14元,未执行1173221.21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执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招树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