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执2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1月0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现住浙江省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现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04263677M。

法定代表人:祝和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民终17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57530.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8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小额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因处置价值过低,暂未处置;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存款,本案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123679.75元,经调查,该账户只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具有支取、转账功能,故不做处置。截至2021年1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3257530.5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祝和堂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将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02执26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厉子勇

审 判 员  林旭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樊任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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