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05执173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建业街172号(诉讼文书送达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新都路85、87号),组织机构代码:5805497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北环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63677。
法定代表人余强。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5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208866元、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362594元及自2017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以5208866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补偿款449461.60元;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0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7183元,执行费57754.6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18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18年9月3日传唤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张贴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18年11月27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05执17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