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蓝盾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甘肃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03民初3902号 原告:陕西蓝盾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 被告:甘肃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蓝盾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陕西蓝盾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蓝盾某某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蓝盾某某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47元,由原告陕西蓝盾某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