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838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中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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