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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世纪亿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锡林郭勒盟金原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1385号
原告深圳市世纪亿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瑰丽福景大厦3#17层1708#,组织机构代码7298887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盟金原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锡林浩特市杭办畜产品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059730986XE。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中合同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诉讼,属无效约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锡林浩特市,故本案应移送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7日签订《控制逆变一体机购销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也可直接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合同约定了既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其中仲裁没有选定机构,仲裁协议无效,但当事人明确了可以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然有效,原告方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锡林郭勒盟金原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生效后,被告锡林郭勒盟金原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轶男
人民陪审员梅干军
人民陪审员*南山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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