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02深圳市世纪亿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锡林郭勒盟金原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1385号
原告深圳市世纪亿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瑰丽福景大厦3#17层1708#,组织机构代码72988870-2。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盟金原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锡林浩特市杭办畜产品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059730986XE。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支付货款6000元;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原告又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世纪亿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86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本院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轶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雷南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