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西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黔0382执保57号
关于申请人贵州西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黔038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在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274××××1268账号内资金1000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2年1月3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在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274××××1268账户,以10000000元为限,实际控制总金额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2022)黔038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限额冻结银行账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