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与**,众聚能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6452号
原告: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重庆攀宝钢材交易中心1幢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529431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众聚能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168号华地沃尔玛1栋1**8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5EGCU4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与**、众聚能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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