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聚能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与**,众聚能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1961号 原告: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9号重庆攀宝钢材交易中心1幢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529431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众聚能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168号华地沃尔玛1栋1**8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5EGCU4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众聚能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元,减半收取24元,由原告重庆共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晴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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