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22执17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吉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状元红酒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本院在执行驻马店市吉星广告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57501013712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曹海军
审判员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