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5729号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官浔里624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镔,******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邮市***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