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科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通科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硕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2002号
原告大连通科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1号A座408室。
法定代表人于双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明,辽宁正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外青松公路5750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通科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通科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通科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