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玉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1幢15A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397号交银大厦。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审被告:***,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审被告:***,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姐告经济开发区。
原审被告:***,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审被告:***,女,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审被告:云南万福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1幢15A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玉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原审被告***、***、***、***、***、**真、云南万福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玉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欲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云南玉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玉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2.02元,减半收取2221.01元,由上诉人云南玉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