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

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淄博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民初3499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花山路南首宝鑫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9198147J。
法定代表人:鲁国祥,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城区街道商城社区海圣春天小区综合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0799043P。
法定代表人:徐书平,经理。
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伊丽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书华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