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

淄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某某程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869号 申请人:淄***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花山路南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9198147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程,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千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凌河镇大儒林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RXG2F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山东千诺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门窗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程、***、***、山东千诺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