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3891号
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花山路南首**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