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

淄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淄博某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执保840号 申请人:淄***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花山路南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9198147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开区***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6号楼三层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4659870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某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