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4207号之一
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花山路南首**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北京路99号6号楼1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计13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569元,由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