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

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淄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4207号之一 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花山路南首**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北京路99号6号楼1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计13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569元,由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