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4204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华山路南首**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南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6号楼三层3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892元,减半收取计946元,财产保全费880元,合计1826元,由淄博冠宇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