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4204号之二
申请人:淄***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华山路南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9198147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南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6号楼三层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4659870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鲁0302民初420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86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6000元以内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