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92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附**。
诉讼代表人:车常路,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威海经区泊于镇温泉寨村div>
法定代表人车福建,系村委会主任。
上述当事人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183号民事调解书期间,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无房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1092民初2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菊涛
书记员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