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92执恢14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号371000228030510),住所地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附69-9号。
诉讼代表人:车常路,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区泊于镇温泉寨村。
法定代表人车福建,系村委会主任。
上列当事人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1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4278.26元(含执行费535元),本案就此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1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5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菊涛
书 记 员 杨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