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终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55号渝北大厦1幢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现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上诉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昊
审 判 员 刘 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