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李睿,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邓煜坤,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睿与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0执1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蓝   远   银 审 判 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晓   强 书 记 员 刘      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