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69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渤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其龙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826121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55号渝北大厦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85922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渤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渝0113民初11936号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渤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6917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资金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的保证金90000元,待质保期满后进行扣划。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李智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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