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7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雁滩13栋、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6738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0631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4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渝XX号汽车的车籍档案,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本案中未予处置。除上述反馈的财产信息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宇 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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