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5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泽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津区珞璜镇矿山村民小组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507017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55号渝北大厦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85922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重庆泽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16民初1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91 001元、案件受理费2 061元、从2020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应收款项,本院已经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应收款项人民币201 692元。此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3日,被执行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191 001元、案件受理费2 061元、从2020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25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娄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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