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航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17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出生,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四川**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川渝高竹新区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7HOLF24D。
法定代表人:孙东,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港大道188号14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479844。
法定代表人:孙东,职务不详。
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航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059553.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担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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