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代城**楼****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康市龙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仆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康市龙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仆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676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仆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676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康城西支行,账户:1036********),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宋飞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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