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龙饰实业有限公司

安康市龙饰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仆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龙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彩军。

地址:汉滨区巴山东路长兴建材市场x排xxxxx号。

被执行人:陕西仆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代城xx号楼x单元xxx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北城中央x号楼x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19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龙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仆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仆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康市龙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76760元及相应违约金。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725元、财产保全费1900元、案件执行费4050元。现被执行人向本院作出书面承诺书,对判决款项金额无异议,由于目前经济困难,无法全部向申请人一次性履行全部款项,还款计划为向本院每月准时汇入2000元,经济好转后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各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0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飞

审判员 吴 莹

审判员 唐 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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