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3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33号楼6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6)桂1023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广西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尚欠的电力安装工程款54,000元给原告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调解生效后,被告广西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6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即被执行人广西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9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000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权利,不再追偿。
本院认为,(2016)桂1023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40元被执行人广西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经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院(2018)桂1023执548号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贵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韦有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