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

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终818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2民初1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立案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双方是在履行案涉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属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与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八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应属一审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师聘用协议书》第七条第3点约定:“争议解决方法:原则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都可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协议约定,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应向一审被起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被起诉人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句容市,不属于一审法院司法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兴中

审 判 员 刘凤桃

审 判 员 孟 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力毅

书 记 员 杨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