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1928号
起诉人: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太阳广场******房。
法定代表人:张洪峰
本院收到起诉人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求解除双方2018年12月9日签订的《工程师聘用协议书》。二、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返还聘用费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依工程师聘用协议书第六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三、请求贵院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赔偿损失1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2日,起诉人向合肥风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0元中介费,并经其推荐于2018年12月9日与被起诉人签订《工程师聘用协议书》,约定起诉人聘用被起诉人及被起诉人的注册发输变电工程师证书,聘用价格为三年290000元,签订协议后,起诉人先向被起诉人支付10000元定金,被起诉人收到定金后三日内将职称证书原件、毕业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给起诉人,起诉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三日内,将第一年费用80000元支付给被起诉人,余款200000元待被起诉人及被起诉人证书成功注册进起诉人公司公示后三日内支付完毕,如被起诉人违约,除了退回起诉人支付的费用外,还需向起诉人赔偿100000元。原被起诉人签订协议后,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支付了90000元,但被起诉人提供的证书未查询到注册信息,未能通过审核。为此,起诉人曾要求被起诉人退回已经支付的费用,但被起诉人仅退回20000元,余款至今未退回。综上所述,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构成违约,其行为已严重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给起诉人造成了损失,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人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以与被起诉人之间在履行双方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向本院起诉,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起诉人提交证据显示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句容市。关于合同履行地,起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就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就是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起诉解除《工程师聘用协议书》并返还聘用费,支付违约金,双方合同未实际履行,本案的争议标的非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标的”,**系履行义务一方,依照上述规定,**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本院对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纠纷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韦 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晨
书 记 员 吕珊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