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83民初4620号
原告: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南宁万科大厦****及地下室第****。
法定代表人:黄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美春,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原告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美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9日签订的《工程师聘用协议书》;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聘用费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2日,原告与合肥风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才推荐服务合同》,支付了10000元中介费给合肥风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经其推荐于2018年12月9日与被告签订《工程师聘用协议书》,约定原告聘用被告及被告的注册发输变电工程师证书,聘用价格为三年290000元,如被告违约,除退回原告支付的费用外,还需向原告赔偿100000元。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90000元,但被告提供的证书未能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批,原告将此情况告知被告后,被告答应退还所有的款项,但被告仅于2019年5月22日退回20000元,余款至今未退回。被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构成违约,其行为己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2日,原告(甲方)与合肥风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人才推荐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协议服务期限为三个月,从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乙方应按协议委托的人才需求为甲方寻找适合的人信息。乙方按协议约定取得甲方的信息服务费。甲方需要的人才类型为注册发输变电,服务费为10000元/人,人数为1人。在甲方收到乙方推荐人员的资料原件,提交建设厅审查完资料可用后三个工作日支付乙方服务费并提供付款凭证,乙方确认收款后向甲方开具普通正规发票。2018年12月28日,原告向合肥风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10000元。
2018年12月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工程师聘用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聘用乙方连同乙方的注册发输变电工程师证书作为甲方公司的兼职工程技术人员,聘用价格为三年290000元。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三年(2018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8日)。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注册发输变电工程师证书原件一本,毕业证和身份证扫描件等相关证书的扫描件。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三年290000元聘用工资(税后):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元作为定金,乙方收到定金后三日内将职称证书原件、毕业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发或寄)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将乙方的验证资料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递交,验证通过当日立即将第一个一年费用80000元一次支付给乙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内,乙方和乙方证书成功注册进甲方公司公示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00000元到乙方指定账户。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因证书验证没通过(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乙方证书没通过的相关文件原件为准)或其它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的,乙方应退还本证书所收的全部款项。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违约解除合同,如乙方违约,除了按上述条款退回甲方所有费用以外,另赔偿甲方经济损失100000元,如甲方违约,乙方则不需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双方还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协议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合计向被告支付900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发证机构为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电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
2019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结果的公告(1359号)”,认定原告不符合电力行业(送电、变电工程)丙级资质标准,不同意电力行业(送电、变电工程)丙级资质核定,其中被告的注册资格不符合要求,不予认定。
后被告向原告退还20000元,余款未退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师聘用协议书》、转账记录、注册发输变电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广西建设网公布的资质核准结果公告、《人才推荐服务合同》扫描件、转账凭证打印件以及到庭诉讼参与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师聘用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第一个一年费用,被告按约向原告提供了注册发输变电工程师证书等相关证书。后被告的证书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服务中心验证没通过,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应按约退还所收的全部款项,现被告尚有70000元未退还原告,应当予以退还。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称被告违约的理由在于签订合同时约定证书需要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被告作为专业的工程师应该清楚不同部门颁发的证书的效力,但被告的证书没有通过审核。对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被告负有保证证书验收通过的义务,综观合同约定及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所称的损失亦非被告违约所致,被告无须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2月9日签订的《工程师聘用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7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广西威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被告**负担7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审判员 杨雪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