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财保51号
申请人:云南朗世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方源热镀锌厂旁)。
被申请人:云南领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坤。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桃园山农场厂房。
申请人云南朗世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领阳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云南朗世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领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被申请人云南领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账号:25×××22;户名:云南领阳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云南朗世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责任限额:1450000元)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领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予以诉前保全(**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