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321民初1288号
原告:云南朗世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沐阳县人,住江苏省沐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海建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经济开发区生物药园区风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朗世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海建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原告云南朗世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云南朗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朗世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