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戚一真、山东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1748号
原告:戚一真,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冬,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洪范池镇西池村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MA3RQ523XY。
法定代表人:卢道斌,总经理。
被告:山东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羊山镇政府驻地国土所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TN0792T。
负责人:田新昌,经理。
被告:张明芹,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原告戚一真与被告山东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张明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戚一真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一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一真撤回对被告山东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璐璐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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