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5账户内存款20246.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需于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造成不利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